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治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2019-09-30 08:44:00 省建厅文件/综合办公室 399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局)、城管委(局):

当前,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由于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导致建筑垃圾私拉乱倒、挤占道路、侵占农田等系列问题,成为影响城市环境面貌的突出短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现就建筑垃圾治理及其资源化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理念,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统筹治理,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利用规模化,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安全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负责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和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9年底前,完成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排查和整改,设区城市至少建成一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厂;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化率达到50%以上,县(市、区)达到30%以上。

三、切实加强规范治理

(一)加强规划引导。各地要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特性,充分考虑运输距离、选址条件、服务年限等因素,制定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再利用设施,形成与城市发展需要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

(二)加强存量治理。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堆放点,制定综合加固整治方案并限期整改。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可开展生态修复,改造成公园、湿地等。严禁建筑垃圾填湖、填河、填塘、堆山等。

(三)推进源头减排。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予以审查。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鼓励通过使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堆山造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就地利用。推广绿色施工管理,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行建筑全装修,有效减少建筑垃圾排放总量。

(四)加强施工管理。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场地以外道路扬尘污染行为进行监管,要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扬尘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土石方施工监管,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擅自施工,规模以上土石方工程应当全部安装和使用扬尘防控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和自动喷淋降尘系统,落实施工和道路降尘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督促,对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严格依法处理。

(五)促进源头分类。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收利用金属、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分别投放、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要将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存要求纳入文明施工工地管理考核指标,促进源头分类。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经生态环境部门专项验收达到要求后方可拆除。对建筑物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垃圾,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规范运输秩序。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制度,获得许可的运输企业和专业运输车辆,核发统一标识和准运证件。建设单位或经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具备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目录中选择运输企业并签订运输、处置合同。城管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建设工程运输企业使用许可资质情况、建筑垃圾场内文明施工处置情况纳入重点监管范畴,通过停工整改、诚信记录等手段严格实施监管。

(七)严格车辆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当地交警、城管部门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车辆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车轮、车厢带泥行驶。鼓励各地出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地方标准,推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升级换代,大力推广智能化环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用“互联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运输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管和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并严格落实运输安全和交通违法考核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格查处未经核准运输、污染道路、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

(八)规范消纳处理。各地要充分利用采石坑、宕口等,合理规划选址,建设布局合理、满足需要的合法建筑垃圾消纳场。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等有关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分区作业、堆填高度等要求,规范消纳作业管理。严禁个人、单位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有序分类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工程建设单位要与具备资质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处置合同。建筑垃圾消纳企业要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安装视频监控、车辆冲洗、洒水、喷淋等设施设备及作业区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

(九)建立信息平台。要建立建筑垃圾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资源化利用企业及处置能力、消纳场位置及容量、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建筑垃圾产生量、各类资源化利用需求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同步建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公开违法违规车辆和企业,加强社会监督。

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加快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满足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各地凡新建或改建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应同时许可配置商品砼、预拌砂浆生产线。要建立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建立招标投标、运营监督、市场准入退出、履约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等工作机制,采用法定方式授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

(二)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力度。各地应加大宣传,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推行政府工程“绿色化”,提高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政府投资工程应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特别是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

(三)加速资源化利用科技创新。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与设备,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建材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鼓励装备制造企业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成套装备,提升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科技、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理顺体制,健全机制,研究解决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保障。要综合运用循环经济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项目贷款政策、基金类投资扶持政策等财政、税收、投资优惠政策,给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面以扶持。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包含建筑垃圾和渣土,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地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包括运输费和处置费),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并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要建立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监管“四方联动”机制,建筑垃圾产生方要将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并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帐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确保资金真正使用到位。

(三)严格监督检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产生、运输、处置、再利用等各个方面,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强化执法,严格监管,研究制定推动工作落实的奖惩措施,严肃查处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企业,有效提升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