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措施的通知
2020-12-11 11:49:08 政策法规/综合办公室 229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的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2020年11月25日

                                                        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的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促进湖北疫后重振、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认定服务工作机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协调服务,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制度,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统计局、省政务办、省知识产权局参加,及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服务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要事项,指导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市县政府认定服务职责。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在培育、引进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主体作用,制定并落实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积极申报认定。探索将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审核权委托给设区市及恩施州、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市(州)及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主动服务,担当作为,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省认定办加强指导和抽查,对各地认定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考评。

三、提高职能部门工作效能。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协调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加强社会审计机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省税务局负责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涉税数据审核流程,提升审核效率。省发改委负责从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新”经济、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扶持。省经信厅负责加强工业企业培育和运行调度,提高规上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推动传统产业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统计局负责高新技术产业的数据统计,做好监测分析。省政务办负责加强相关部门信息集成,开辟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专区,为企业申报提供便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通过专利优先审查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尽快获得专利授权。

四、实行认定申报常态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实行线上全时受理、线下即时受理。各市(州)及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积极组织申报,常年受理、及时审核。省认定办实行“一月一会商”,综合审核结果及时上报国家认定办。

五、促进企业申报便利化。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评审和上报备案线上服务,实现电子材料申报、审核和上报。进一步为企业减负,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不再由企业提供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对整体引进的外省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直接上报国家认定办备案确认。

六、推动认定工作一体化。各部门对接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实行企业法人、税收征管、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信用信息等认定工作所需数据信息共享,做到一窗受理、部门联办。相关部门要及时更新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七、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做大科技型企业底盘。各地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培育支持;对入库后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县结合实际给予奖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推出一批、认定一批”的培育链条。

八、加强企业申报培训服务。各部门要利用线上线下各种平台,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专家培训和企业辅导,推动评审专家、社会审计机构、企业等各类主体及时、准确掌握政策。各市(州)及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深入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对申报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指导做好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挖掘与保护、相关政策解读等,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率。

九、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跟踪服务。各市县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监测评估,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跟踪服务,引导、支持企业开展持续创新活动,推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优做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及时指导企业做好重新认定。

十、推进降税减负政策落实。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由财政部门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鼓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按照规定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园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等扶持政策。

十一、建立认定信用制度。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的各类机构及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共赢意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合理界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客观公正地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并对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

十二、加强认定工作绩效考核。定期向市县政府通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情况。在市县科技创新考核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指标权重。省财政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市、县奖补情况,在支持市(州)和县域高质量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中,按市、县实际奖补额度的50%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