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9-03-06 10:54:15 省建厅文件/综合办公室 1639

鄂建文〔20197号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局)、城管执法委(局):

为严厉打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的法治意识

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意识,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进行查处,坚决杜绝监管中的“宽松软”现象,消除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问题,增强监管执法的威慑力。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对建设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除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外,要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总承包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和隐患排查力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在省内项目一律停工自查,经当地住建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市州住建部门要立即对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启动安全生产条件复核,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省厅,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或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省厅将依法对其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证书)的处罚。

四、加大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办〔2018343号)的相关规定,对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未对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未按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施工方案的,要依法实施处罚,并将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告省厅,省厅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加大各部门间的相互联动

各地住建部门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联合监管机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移交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的综合治理。要强化与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对发现未办理规划、土地等相关许可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六、强化建筑市场信用惩戒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同时,要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公示。

(一)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对负有责任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公示6个月,相关责任人员公示12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公示12个月,相关责任人员公示24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公示24个月,相关责任人员公示36个月。

(四)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事故的,一般事故公示责任企业12个月、责任人员24个月;较大事故公示责任企业24个月时间、责任人员36个月。

(五)对违反危大工程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公示责任企业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

七、强化隐患排查和标准化考评

各地住建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隐患不排查视同事故问责”的意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的推广使用工作,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和安全管理标准化,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定期发布标准化考评不合格企业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76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31



招标内容
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