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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09-12-10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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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暂征50%城镇土地使用税
 
 

  1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以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收管理漏洞。

    《通知》要求,不付租金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融资租赁的房产,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承租人自合同签订日的次月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通知》明确,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注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5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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